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符某某、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符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家中按照农村习俗当着媒人的面给付了被告28000元现金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作为彩礼。在给付彩礼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符某某不安心工作,多次提出退婚,于2013年8月份离开原告,独自回到吉首。基于原告与被告符某某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请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8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符某某、被告李某某现住址与户籍登记的住址不符,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符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具体信息,造成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
被告符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址不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宇怀
代理审判员王振荣
人民陪审员陈万东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