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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梁**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梁**、梁*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韦**,人民陪审员蓝雅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祖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梁*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5月间,原告通过媒人得知,此前,梁*乙已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俩孩子,但与谁人同居生活没有具体了解。后来,媒人才介绍原告与被告梁*乙相识恋爱,当时,媒人称被告梁*乙年龄已足有19岁,就这样,原告与被告梁*乙相识十多天后,被告梁*乙的父亲梁*丁便多次催促原告送礼订婚,原告便定于2013年农历5月22日为送礼定亲日,当日,原告将鸡、猪肉等价值1500元的物品和礼金10000元经过媒人黄超新送给梁*丁。之后被告梁*乙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梁*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梁*乙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价值600元的手机及1000元的衣服给被告,还给被告2000元做小生意,但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被告梁*乙便经常夜不归宿,在原告多次规劝下,被告干脆离家出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彩礼,但被告置之不理。经原告多方调查,发觉被告梁*乙生于1998年,属于未成年人,至今不符合结婚条件。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乙、梁*丁返还彩礼1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载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黄*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载明在2013年5月,经黄*新介绍,罗*与梁*乙相识谈婚,农历同年5月22日,罗*将10000元现金经黄*新之手送给梁*乙的父亲梁*丁。

被告辩称

被告梁**、梁*丁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提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如下: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梁*乙是梁*丁的女儿,现属未成年人。2013年5月,原告罗*与被告梁*乙经黄*新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12日(即农历5月初5),原告罗*与被告梁*乙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即农历5月22日),原告依照当地习俗将生鸡、猪肉等物品及现金10000元等彩礼经黄*新送给梁*乙的父亲梁*丁,由此双方口头订立了婚约,但梁*乙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梁*乙与罗*同居约一个月便离开罗*,双方互不联系。2014年5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与被告梁*乙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现金10000元是事实,有证人黄*新的证言为证,结合原告陈述,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罗*与被告梁*乙因故未能成婚,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收受的彩礼依法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原告在没有清楚地了解被告梁*乙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便送彩礼给被告欲与被告梁*乙结婚,其主观认识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礼金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实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8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梁**返还原告罗*彩礼金额8000元;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梁**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日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钦北民初字第734号
  •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农民。

  • 委托代理人罗祖教(系原告罗某的父亲),男,汉族,居民。

  • 被告梁*乙。

  • 法定代理人梁某丁(系被告梁某乙的父亲),农民。

  • 被告梁某丁,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朝良

  • 审判员韦业升

  • 人民陪审员蓝雅琦

  • 书记员卢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