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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向*已预交),由原告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忠法民初字第02464号
  •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向*,男,生于1962年6月17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

  • 被告陈*,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廖益萍

  • 书记员谭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