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向*已预交),由原告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向*,男,生于1962年6月17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
被告陈*,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廖益萍
书记员谭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