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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汤某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0434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

  • 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甲,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 被告王*乙,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乾树

  • 书记员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