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汤某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甲,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王*乙,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乾树
书记员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