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何泽贵,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女,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何泽贵,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林松
书记员陈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