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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宋某甲、宋**、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被告宋**、被告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富民一初字第654号
  •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 委托代理人严一鸣,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宋*甲,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 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宋**,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 被告赖某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赖照循

  • 书记员周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