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被告宋**、被告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严一鸣,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甲,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被告赖某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赖照循
书记员周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