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买某某、买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买某某、买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某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6月20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被告买某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被告买某甲,女,回族,生于1995年2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晓东
书记员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