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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与买某某、买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买某某、买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买某某、买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472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某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6月20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 被告买某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 被告买某甲,女,回族,生于1995年2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晓东

  • 书记员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