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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430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9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 委托代理人兰文治,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甲(又名马**),男,回族,现年25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建明

  • 书记员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