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9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兰文治,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甲(又名马**),男,回族,现年25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建明
书记员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