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薛军龙诉吕福俊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吕**之女吕**于2014年2月12日经他人介绍以彩礼人民币174000元买卖订婚。订婚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5月14日同居,至今无子女。同居期间关系不好常发生矛盾,我无奈将被告之女吕**送回娘家居住。事实证明,我与被告之女无感情可言,且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巨额彩礼,给我造成巨大经济困难和损失。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74000元。

被告答辩;原告和我女儿刚同居时关系较好,两人一闹矛盾,原告就不理她,也不愿与她同房。后来原告亲戚把我女儿送回娘家。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可能了,我把钱拿上修庄*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原告薛**与被告吕**之女吕**于经他人介绍订婚,被告收受以彩礼人民币174000元。201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之女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同居,至今无子女。同居期间关系不好且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7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被告按照习俗收受彩礼。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应予酌情返还。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返还原告薛**彩礼人民币130500元。

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负担945元,被告负担2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223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薛**,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9日。

  • 被告吕**,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7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林福

  • 代理审判员朱婷

  • 人民陪审员袁建华

  • 书记员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