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王*某、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4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21日。
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1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林福
代理审判员朱婷
人民陪审员袁建华
书记员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