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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王某某婚约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王*某、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泾民初字第618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4日。

  •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21日。

  • 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1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林福

  • 代理审判员朱婷

  • 人民陪审员袁建华

  • 书记员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