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杨**、杨**诉被告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杨**与被告之女吕*于2011年3月未经登记同居生活,被告收受彩礼96000元,现杨**与吕*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彩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吕**返还杨**、杨**彩礼人民币51000元,陪嫁物归杨**、杨**所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200元。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6日。
原告杨**,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1日。
被告吕**,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3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振宇
书记员杜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