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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杨**、杨**诉被告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杨**与被告之女吕*于2011年3月未经登记同居生活,被告收受彩礼96000元,现杨**与吕*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彩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吕**返还杨**、杨**彩礼人民币51000元,陪嫁物归杨**、杨**所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200元。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泾民初字第421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6日。

  • 原告杨**,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1日。

  • 被告吕**,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3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振宇

  • 书记员杜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