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5日。
委托代理人马又某,汉族,生于1955年6月2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5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8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秉轶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