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朱**、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与被告朱**经人介绍相识,20余天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是入赘到被告家的,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给付被告梁**彩礼36000元,后被告给原告退回了2000元,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34000元。原告给被告购置了部分家具及26英寸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告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经常会在感冒和情绪抑郁时发作,2011年12月17日,被告病发后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无奈之下离家出走至今。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返还给原告李**彩礼12000元,即被告借给亲戚的5000元,由原告李**收回,被告梁**给付原告李**现金7000元,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
二、原告购买的26英寸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李**所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8日。
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省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
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崇信县锦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梁**,女,汉族,生于1953年8月17日。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张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