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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朱**、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与被告朱**经人介绍相识,20余天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是入赘到被告家的,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给付被告梁**彩礼36000元,后被告给原告退回了2000元,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34000元。原告给被告购置了部分家具及26英寸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告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经常会在感冒和情绪抑郁时发作,2011年12月17日,被告病发后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无奈之下离家出走至今。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返还给原告李**彩礼12000元,即被告借给亲戚的5000元,由原告李**收回,被告梁**给付原告李**现金7000元,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

二、原告购买的26英寸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李**所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崇新民初字第15号
  •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8日。

  • 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省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朱**,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

  • 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崇信县锦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 被告梁**,女,汉族,生于1953年8月17日。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岩峰

  • 书记员张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