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燕**、第三人燕新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华亭县。
被告燕**,女,生于1994年6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华亭县。
第三人燕新春,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华亭县,系被告燕**之父,住址同上。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易高
书记员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