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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燕**、燕新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燕**、第三人燕新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民初字第90号
  •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华亭县。

  • 被告燕**,女,生于1994年6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华亭县。

  • 第三人燕新春,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华亭县,系被告燕**之父,住址同上。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易高

  • 书记员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