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之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柳小强
书记员王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