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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庄**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部分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查到车辆和银行存款,其家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商品房和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庄浪县人民法院(2011)庄**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由张某某返还柳某某彩礼款68000.00元的剩余债权58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执字第204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

  • 被执行人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永宏

  • 审判员杜江林

  • 审判员张家成

  • 书记员赵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