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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某诉李**、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某诉被告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良民初字第84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原告杨某某。

  • 被告李某某。

  •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可畏

  • 书记员郭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