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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文学涛、文**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文学涛、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文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子与被告文小*经原告村人李**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3月13日被告文小*去原告家看家时收受原告子见面礼4000元(包括原告子去被告家见面时给文小*见面礼2000元);2014年3月20日订婚,当时言定彩礼56000元,当场通过媒人给被告文学涛20000元,给被告文小*衣服钱2000元,订婚钱2000元;同年端午节追节通过被告文学涛妻子给被告文小*追节钱2000元,购买化妆品钱给现金200元,同年中秋节追节给被告追节钱2000元。2014年6月份,给被告文小*零花钱600元,7月份给被告文小*去北京路费600元。同年秋季原告自愿给被告家送大碳3000斤,包括运费总计1118元。按照被告文小*要求给被告文小*购买铂金钻戒一枚,价值3786元。其他零星物品折价及路费、帮工费总计1896元。在相互了解过程中被告文小*嫌原告子为人老实,要求解除婚约关系。此后原告及媒人先后四次协商退还彩礼,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协商退还彩礼时被告文学涛同意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同时载明于2014年腊月底付清。清算时被告子拿凳子欲殴打媒人。付款期满后,被告以退还4万元太多为由拒绝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婚约索取原告彩礼总计4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被告文学涛出具的欠条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彩礼4万元欠条,2014年腊月底付清;2、证人李张丁出庭作证,欲证明二被告及其家人收受原告彩礼及礼物等。该证言主要内容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证明,2014年11月16日,媒人及原告等四人去被告家清算彩礼总计41000多元,最后让被告还钱时,被告既不还钱也不写欠条,因被告质问其它钱的具体项目发生矛盾,被告子拿凳子欲殴打媒人,被告便让其子去水洛赶集,被告儿子走后,原告等人一直等到下午,被告通过电话询问后向原告出具4万元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文学涛辩称,在被告文学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及媒人同其妻子将其女许配给原告子。被告文学涛通过媒人收受原告正彩礼20000元,2014年端午节收受原告追节钱2000元。其余均不知情。但听被告文**说,被告文**收受原告见面礼、衣服款、订婚钱等总计10000多元,被告文**给原告子花去1000多元。文**收受原告子铂金钻戒一枚属实,但文**外出时,收藏在袜子里面,现在找不见了。2014年11月16日,被告文学涛向原告出具4万元欠条属实,但是因原告说不清其它项目具体包括哪些钱,发生矛盾,其子一气之下拿凳子欲殴打媒人,被告文学涛怕矛盾激化,就让其子赶集。被告文学涛为了让原告等人及时离开,以免闹事,无奈之下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等人要求被告返还的4万元,包括原告等人多次来被告家的路费、帮工钱及来源不明的其它钱等,数额明显较高,故不同意返还4万元。

被告文学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文小*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人李**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文**是否收受原告见面礼、衣服款、订婚钱等不知情,收受2万元彩礼及2014年端午节追节钱2000元属实。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条返还数额明显过高,当时是为了不发生其它矛盾,及时让原告等人离开被告家出于无奈才写的。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已当庭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原告的诉称,本院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子与被告文**经原告村人李**介绍于2014年3月20日订婚,当时言定彩礼56000元,当天被告文学涛收受原告彩礼20000元,2014年中秋节收受追节钱2000元。后被告文**收受原告子铂金钻戒一枚。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被告文**嫌原告子为人老实,便解除婚约关系。后原告及媒人等先后多次去被告家协商退还彩礼,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协商退还彩礼时被告文学涛同意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同时载明于2014年腊月底付清。清算时被告子拿凳子欲殴打媒人。付款期满后,被告以退还4万元太多为由拒绝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婚约索取原告彩礼总计4万元。

本院对双方争议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为:

1、关于被告文**是否收受原告子衣服款、见面礼、看家钱及追节钱的认定。根据被告文学涛陈述,被告文**曾向其说过收受原告子现金总计1万元,结合当地农村订婚程序,青年男女订婚时,男方踩门,女方看家,订婚接准信钱及未结婚前遇传统节日追节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以表男方诚意等习俗。本院认为,证人证言文**收受原告子看家钱及踩门钱4000元、衣服款及订婚钱4000元、端午节追节钱2000元可信度较高,应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关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在本案证明目的的认定问题。原告认为,经过私下清算,被告向其已出具4万元的欠条,就应该认定被告欠原告彩礼4万元。被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4万元的欠条,是因原告等人多次来被告家清算彩礼,又在2014年11月16日,因其它彩礼数额问题已经有发生矛盾的苗头,被告为了及时让原告等人回家,避免矛盾激化,无奈出具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被告未及时向有关单位申请公证确认;同时结合双方清算彩礼时已有矛盾激化的苗头,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反悔,未及时履行,应按基础事实重新计算返还数额,故原告提供的欠条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告子与被告文小*订婚后,二被告收受原告彩礼及见面礼、追节钱、订婚钱等总计32000元,数额较大,结合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应认定为已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故二被告收受原告上述现金32000元应予以返还。被告文小*收受的钻戒,因三金属原告购买交由被告文小*婚后长期生活用品,以婚约关系实现为前提条件,现原告子与被告文小*已解除婚约关系,故该钻戒应予以返还。其余物品及小额现金属礼节性馈赠,故不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学涛、文**返还原告李**彩礼款32000元;

二、被告文**返还原告铂金钻戒一枚;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被告各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良民初字第56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文学涛。

  • 被告文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可畏

  • 人民陪审员魏振军

  • 人民陪审员刘华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