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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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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
被告岳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双平
书记员文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