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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绿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南民初字第93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

  • 被告岳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双平

  • 书记员文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