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华亭县。
被告张**,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华亭县。
被告张**,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治杰
书记员马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