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吴国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吴国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女吴**同居生活后,由于感情不和,吴**离家出走。我和家人虽多次叫领,但遭吴**拒绝。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女和原告同居生活两年之久,且生有一女。现我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原告郑**与被告女儿吴**订婚。2010年1月6日,原告与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期间,被告分三次收受原告彩礼34000元,衣服款4000元,共计38000元。订婚时,被告退还原告200元。2010年7月31日,吴**生一女孩,取名郑佳怡。2012年1月21日,原告离家出走。2012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被告同意返还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女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属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酌情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国有返还原告郑**彩礼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执行)。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高峰,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有,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0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张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