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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张*、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张*、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退付原告邵*案件受理费16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西民初字第1586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邵*,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 被告张*,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 被告李*,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被告张*丈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晓平

  • 代理审判员张海艳

  • 人民陪审员文理科

  • 书记员罗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