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张*、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退付原告邵*案件受理费16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邵*,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张*,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李*,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被告张*丈夫)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晓平
代理审判员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文理科
书记员罗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