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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付宝宝与蔡**、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付**与被告蔡**、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付**及被告蔡**、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付**诉称,原告付**与付**系父子关系,被告蔡**与蔡**父女关系。2014年3月经付**介绍,原告付**与被告蔡*认识。2014年5月16日在原告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通过媒人及亲朋向被告蔡**交付彩礼20000元。此后,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原告付**与被告蔡*因购买首饰发生争议,双方父母之间也发生了矛盾,产生隔阂。原、被告双方经媒人调和,同意解除婚约。2014年9月9日,原告付**和媒人到被告家中商谈退还彩礼事宜,但被告只退还了10000元,剩余10000元彩礼被告蔡**以伤了其颜面为由拒绝退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蔡**、蔡*辩称:第一、被告蔡*与原告付**之间有感情基础,解除婚约是原告付**父母粗暴干涉婚姻自由的结果,因此本案的相关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第二、被告蔡*已与原告付**同居生活,解除婚约是对原告的严重伤害;第三、双方在解除婚约时已就退还彩礼达成了口头协议,退还10000元了结此纠纷,且已履行,法院应维护这一协议的效力;第四、原告的退婚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与付**系父子关系,被告蔡**与蔡**父女关系。2014年3月经付**介绍,原告付**与被告蔡*认识,2014年5月16日在原告家中给原告付**与被告蔡*举行了订婚仪式,约定彩礼50000元,原告通过媒人及亲朋先向被告蔡**交付了彩礼20000元,剩余30000元准备举行婚礼前交付,被告蔡**当场按习俗给原告付**、被告蔡*各给付2000元。此后,双方进入婚礼筹备阶段,在此过程中,原告付**与被告蔡*因购买首饰发生争议,双方父母之间也发生了矛盾,产生隔阂,原、被告双方经媒人调和,同意解除婚约。2014年9月9日,原告付**和媒人到被告家中商谈退还彩礼事宜,原告付**要求被告蔡**退还20000元,被告蔡**称自己有损失,只同意退还10000元,并拿出10000元放在桌上,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原告付**将这10000元拿走,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庭审中,原告将其请求的10000元变更为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宝宝与被告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8000元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考虑。被告辩称双方已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蔡**、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付良恒、付宝宝彩礼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付宝宝负担25元,被告蔡**、蔡*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庆西民初字第2010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付**。

  • 原告付宝宝。

  • 被告蔡**。

  • 被告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舸

  • 书记员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