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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某某与原审被告米某某(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6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庆西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再审查明:2013年正月20日原审原、被告订婚,原告之父赵**与被告之父母张**、刘**协商彩礼58000元,当日原告之父赵**将彩礼58000元给付被告之父母张**、刘**。同年3月7日,原、被告共同到内蒙打工期间,被告怀孕,精神病复发,二人便一起回到原告家,同月22日被告因精神病而流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6号判决原审原告赵某某与原审被告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判处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撤销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付给原审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该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庆西民再第6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原告赵某某。

  • 原审被告米某某。

  • 法定代理人刘存梅。

  • 法定代理人张宝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志光

  • 审判员包维发

  • 审判员赵坚毅

  • 书记员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