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范**与被告孙**、孙**、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范**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付原告范**、范**1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
原告范**
被告孙**
法定代理人孙小明
被告孙**
被告马**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