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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范**与孙**、孙**、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范**与被告孙**、孙**、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范**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付原告范**、范**1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庆西民初字第1282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

  • 原告范**

  • 被告孙**

  • 法定代理人孙小明

  • 被告孙**

  • 被告马**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 书记员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