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赵某某、周*一、周*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周*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周*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5月,其与被告周*二登记结婚,向周*二之母赵某某给付彩礼42800元。赵某某收取彩礼后分成三份与周*二、周*一占有。2015年6月5日,其与被告周*二协议离婚,但未就彩礼退还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42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二辩称,其与原告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协议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故不同意退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二均系再婚。2014年5月1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周*二之母)彩礼42800元,赵某某分给周*一(赵某某之子)、周*二各1份,其余部分自己占有。2015年6月5日孙某某与周*二在庆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就退还彩礼未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庆城县**村委会困难证明1份、离婚协议书1份以及田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书面证言、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二结婚时,被告方索取彩礼42800元。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终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原告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被告方应酌情返还。被告周*二以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周*一、周*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
还原告孙某某彩礼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振洋,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被告周*一
被告周*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兴社
审判员李云杰
人民陪审员嵇兴旺
书记员付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