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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城民初字第1137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

  •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不识字,甘肃省庆城县人。

  • 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张某某儿子),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倪昭轩

  • 书记员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