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不识字,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张某某儿子),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倪昭轩
书记员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