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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红诉称:我与被告孟**之女经人介绍,以彩礼120600元订婚,农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按本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我与被告之女互不认识,被告隐瞒了孟**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情况。我与孟**同居生活至2013年6月3日,孟**旧病复发,入住天水精神病院治疗。被告收受巨额彩礼,给我造成经济负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返还收受的彩礼120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我女儿孟**有病是6年前的事,已经治好,我没有隐瞒。现在我女儿患病,是在与原告姚**打工期间,因精神状况不好造成的。原告姚**要求返还彩礼,应等到我女儿治愈出院后再说,现在不同意返还。我女儿治病医药费、生活费共花了12000元,应由原告姚**承担。我购买的陪嫁物“豪剑”摩托应予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与被告孟**之女孟**于农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孟**收受姚**彩礼118000元,离娘钱800元,针工钱1800元。孟**陪嫁摩托车一辆价值4800元。姚**与孟**同居生活期间,2013年6月3日,孟**精神病复发,6月7日被送入天水市精神病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女孟**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形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孟**收受高额彩礼,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姚**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孟**要求孟**病愈后处理本案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孟**在与原告姚**同居生活期间患病,被告孟**已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姚**分担。被告孟**主张为孟**看病支出12000元,原告姚**未予否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返还原告姚**彩礼106000元;

二、原告姚**给付被告孟**为孟**已支出医疗费用6000元;

三、原告姚**返还被告孟**陪嫁物“豪剑”摩托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2712元、保全费1183元,由被告孟**承担2337元,原告姚**承担1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泾民初字第560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20日。

  • 委托代理人白宇翔,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孟**,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6日。

  • 委托代理人任志华,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喜海

  • 书记员马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