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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月24日,其子与二被告之女经媒人苏某某、陈**介绍订婚,其通过媒人向二被告支付彩礼款36800元、折仪款18000元、二程钱15000元。2010年农历1月6日,双方子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16日,二被告无故在原告家将二被告之女带回家,途中被告胡某某受伤,其通过其子向二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胡某某病愈后,便带着二被告之女胡**回家生活。经其与儿子多次寻找,二被告之女胡**至今未回家与其子生活。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6800元、折仪款18000元、二程钱15000元、医疗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2009年初,原告之子与其女经媒人苏某某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原告分三次通过媒人苏某某向其给现金32000元,用于其女买衣服和首饰等所用。2010年农历1月5日,原告再次通过媒人向二被告给碎销钱6000元。上述38000元,二被告在女儿成婚时全部作为嫁妆陪嫁给了女儿胡**。双方子女共同生活后,原告及其子常对其女儿非打即骂。2011年4月份,其发现女儿的电话一直不通,便骑摩托赶到原告家中,但遭到了原告的辱骂,并在返回途中被原告父子打伤住院。2011年6月份,双方就打架事件达成协议,由原告向其出具30000元欠条一份。打架发生后,其女儿便离开原告家再未回去。现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彩礼款,并要求原告返还女儿的陪嫁物现金13000元、压箱钱400元、毛毯等财物共计29950元,同时要求原告归还赔偿费30000元及借款42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月24日,原告之子陈*乙与二被告之女胡*甲经媒人苏某某、陈*甲介绍订婚,当时原告通过媒人向二被告给付彩礼等款现金38000元。2010年农历1月6日,双方子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原告之子与二被告之女共同生活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子女举行婚礼时,二被告给女儿的陪嫁物有被子、鞋子及组合柜、箱子等。2011年农历4月16日,双方子女发生矛盾后,二被告前往原告家中探望女儿途中受伤。原告及其子带二被告先后到庆阳**骨科医院治疗。之后,二被告之女离开原告家再未与原告之子共同生活。

另查明,因为双方子女筹办婚礼,原告及其子先后向被告胡某某借款,目前尚欠4260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之子陈*乙与二被告女儿胡*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在返还数额上,应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双方子女同居生活时间予以合理确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折仪、二程等款项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给付及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二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的请求,陪嫁物应在合理确定价值后,在退款彩礼数额中予以减去。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医疗费10000元的请求及二被告所执因受伤而达成的赔偿款30000元的欠条,因属健康权纠纷,且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受伤过程,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应另案主张为宜。对于原告因为双方子女筹办婚礼借被告的借款4260元,应由原告及时归还。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胡某某、刘某某在扣除其女儿陪嫁物价款后向原告陈某某返还彩礼款20000元。

二、由原告陈某某归还被告胡某某借款4260元。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795元,被告胡某某、刘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民初字第1312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

  • 被告胡某某。

  • 被告刘某某。

  • 委托代理人董鹏宇,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奎

  • 代理审判员李文权

  • 人民陪审员王元博

  • 书记员王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