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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丁*飞诉被告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飞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人丁*飞财礼款等共计81000元。被执行人李李**已自动履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华法执字第399号
  •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丁**,男,汉族。

  •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奇峰

  •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