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民法院审理的(2013)华民初字第291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张**、张*返还肖**彩礼等款33000元;二、由张*返还肖**因订婚购买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银元两枚及母亲李**赠予张*银戒指一枚。三、张*自愿放弃陪嫁物“海鸥”牌洗衣机一台、箱柜一对等物,归肖**所有。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张*现已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291号案件民事诉讼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肖**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智军
书记员牛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