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曹某某与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应诉,被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诉称:原告支付了较高彩礼,但曹*与田*女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久就离婚,现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彩礼6.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辩称:曹*与田*某婚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才离婚,且生有一子,已不具备返还彩礼的条件;离婚时已判决田*女支付孩子抚养费4.2万元,陪嫁物也未分割,现被告患病,还要帮助田*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没有能力返还彩礼;原告支付彩礼并未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某之子曹*与田*某之女田*女订婚时,田*某收取彩礼6.2万元。2013年4月9日,曹*与田*某登记结婚,2014年2月9日生一男孩,2014年12月10日,田*某随其母亲回娘家居住。2015年4月7日法院判决准予曹*与田*某离婚;男孩由曹*抚养,田*某支付孩子抚养费4.2万元;田*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力,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所有(包括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判决生效后,曹*某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3、(2015)合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1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田某某借婚姻收取较高彩礼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曹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子女婚姻关系存续近两年,且生有子女,田某某可对收取的彩礼酌情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田某某返还曹某某彩礼0.62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曹某某负担1215元,田某某负担135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田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爱俊
审判员葛丽莉
人民陪审员邵炳奎
书记员徐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