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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丁**之妻与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与丁**、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丁**、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1万元,衣服、首饰4.5万元,合计14.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丁**、乔*艳辩称: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归还被告现金6.9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儿子徐**与丁**、乔**之女丁**经媒人乔*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24日在合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2月12日在合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由女方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男方彩礼10.1万元,后女方未按协议退还彩礼。双方订婚时约定彩礼9.8万元,买首饰、衣服4.5万元,应给付14.3万元,买首饰、衣服钱时给付3.5万元(购买衣物价值1.5万元),实际给付13.3万元。婚后丁**将余款给徐**3.3万元、徐**之妻1000元,徐**借丁**现金2万元,扣除1.5万元衣物款,丁**、乔**夫妇实际得到彩礼6.4万元。徐**索要彩礼未果于2015年3月9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当事人的陈述;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当事人的身份;

3、媒人乔**证明1份,证实彩礼情况;

4、离婚协议书1份,证实双方当时约定退还彩礼的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与丁**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应酌情返还彩礼,双方虽约定离婚后由丁**返还徐**彩礼10.1万元,但依据本地习俗,彩礼的实际收取人为丁**的父母丁**与乔**,其二人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彩礼的返还应按核准的为准,庭审中徐**同意在返还彩礼数额中抵顶欠丁**2万元债务,本院予以认可。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衣物等属于赠与物品,不予返还。丁**、乔**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丁**、乔**返还徐**彩礼6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徐**负担1220元,丁**、乔**负担200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初字第380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 被告丁**,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 被告乔**(丁**之妻),女,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智明

  • 书记员杨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