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曾某某、曾某某诉陈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曾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曾某某、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曾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退还曾某某、曾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某某,男。
原告曾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克林
书记员田皓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