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李**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爱俊
书记员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