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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焦某某诉胡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焦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彭某某、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922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某某,男。

  • 原告焦某某,女。

  • 被告胡某某,男。

  • 被告李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潜

  • 书记员杨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