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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662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

  • 被告:杨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向龙

  • 书记员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