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向龙
书记员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