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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388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男。

  • 被告杨**,男。

  • 被告杨*乙,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樊勇

  • 书记员陈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