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杨**,男。
被告杨*乙,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勇
书记员陈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