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谎称与丈夫离婚,同其娘家母亲、妹妹、妹夫到原告家协商与原告结婚,索取原告彩礼49500元,后离开原告回到自己家中,为自家修建了房屋,原告索要无果。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495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谎称与丈夫离婚,获取原告彩礼49500元后为自家修建房屋的事实不属于民事纠纷,被告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军民
审判长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张来红
书记员胡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