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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谎称与丈夫离婚,同其娘家母亲、妹妹、妹夫到原告家协商与原告结婚,索取原告彩礼49500元,后离开原告回到自己家中,为自家修建了房屋,原告索要无果。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495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谎称与丈夫离婚,获取原告彩礼49500元后为自家修建房屋的事实不属于民事纠纷,被告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
  •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左某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军民

  • 审判长王春宁

  • 人民陪审员张来红

  • 书记员胡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