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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370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

  • 被告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振乾

  •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