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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371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振乾

  •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