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田*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3月1日,其子与被告之女以彩礼66000元订婚,但事后被告之女反悔。双方就彩礼返还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田*民辩称,其只收取彩礼64000元,现同意返还4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他人介绍双方同意,于同年3月18日以彩礼148000元订婚,当天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64000元。此后不久,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发生矛盾,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借其女之婚姻收取原告张**的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同居生活,其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田**返还张**彩礼人民币6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田**负担1300元,张**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225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张宝锋,特别代理。

  • 被告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华

  •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