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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张某某与李**、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惠**、被告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张*某诉称,其子张*甲与被告之女李*甲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张*甲与李*甲婚后未生育,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76000元及银元6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姚某某辩称,其女李*甲与原告之子张*甲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未生育属实,但结婚已两年多了,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多次到其家闹事,致其看病花费较大,且在李*甲与张*甲生活期间,其给李*甲花费支出较大,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生活时间已达两年,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相反,还要求原告赔偿其医疗费及李*甲的生活开支1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之子张*甲与被告之女李*甲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8日以彩礼人民币58000元、折仪10000元,二程8000元、银元6枚订婚,当月21日双方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7日两人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聚少离多,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7日,张*甲向本起诉离婚,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李*甲不服,上诉庆阳**民法院后维持原判,2015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腊月,原告及其家人去被告家中叫李*甲回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报警,经处置,双方矛盾平息。被告姚某某在两家成亲前患有甲亢病,先后在庆**民医院、西安交**属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陈述、庆阳**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张**与李*甲婚姻构成、共同生活、张**与李*甲已离婚、所交彩礼为58000元的事实;

2、被告提交的李*甲的诊断证明证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张*甲致伤的事实,并提交生活低保及补助花名表,证实李*甲每月享受100元低保的事实;

3、被告提交姚某某检验报告单、及门诊收费票据证实姚某某看病及支出费用情况;

4、困难证明及贷款凭证证实被告李某某家庭困难及其名下贷款的事实;

5、长虹电器镇原专卖店销售票据证实李*甲出嫁时所陪格力空调价值6500元、海信42英寸电视机价值4500元的事实;

6、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身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对张**与李*甲婚姻构成、共同生活、张**与李*甲已离婚陈述一致,(2015)庆中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彩礼为5800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困难证明、贷款凭证、长虹电器镇原专卖店销售票据、生活低保及补助花名表有异议,通过全案事实分析,长虹电器镇原专卖店销售票据系张**与李*甲离婚案件中,证实陪嫁品空调与电视机的价值,且该陪嫁品在离婚案件中已作判处,本案不再重复处理;生活低保及补助花名表证实李*甲享受低保的事实,低保金系个人所得,应由相关部门给予解决,不是法院职责范畴;关于提交的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系被告姚某某检查疾病情况,被告姚某某所患疾病是否与原告有关,缺乏相应证据印证,被告姚某某要求原告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提交的困难证明、贷款凭证证实被告李*某名下有贷款及家庭生活困难,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当地习俗,给张**与李*甲订婚,交付了彩礼,并筹办了婚礼,在张**与李*甲共同生活期间,聚少离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筹办婚事过程中,均有花费,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彩礼,因婚姻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6000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依照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习俗,酌情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6枚,因银元系限制流通物,且市面上银元价值不等,真伪难辨,故原告要求返还银元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看病及给其女李*甲花费较大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姚某某返还原告贾某某、张某某彩礼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执行完毕。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贾某某、张某某负担800元,被告李某某、姚某某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014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某某。

  • 委托代理人惠志君,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张某某。

  • 被告李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亮军。系李某某之子。一般代理。

  • 被告姚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正泽

  • 审判员庞吉学

  • 人民陪审员张瑞兰

  • 书记员张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