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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镇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在镇原县武沟信用社账号511510121000303584中的存款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张**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的亲属代为履行21000元。下剩执行标的37900经查被执行人张**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执恢字第26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路**。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世源

  • 审判员陈嘉

  • 审判员脱生军

  •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