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镇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在镇原县武沟信用社账号511510121000303584中的存款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张**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的亲属代为履行21000元。下剩执行标的37900经查被执行人张**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路**。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世源
审判员陈嘉
审判员脱生军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