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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589号邵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8月29日以(2011)镇执字第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家庭亦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邵**司法救助1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22475元,被执行人时某某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589号邵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执恢字第22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

  • 被执行人时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世源

  • 审判员陈嘉

  • 审判员脱生军

  •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