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589号邵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8月29日以(2011)镇执字第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家庭亦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邵**司法救助1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22475元,被执行人时某某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589号邵某某与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
被执行人时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世源
审判员陈嘉
审判员脱生军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