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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63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

  • 委托代理人郝颖奇,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淑珍

  •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 人民陪审员马亚运

  • 书记员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