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颖奇,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淑珍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人民陪审员马亚运
书记员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