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
被告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鸿
书记员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