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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湖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327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被告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鸿

  • 书记员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