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年*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以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年*某某,男,现年22岁,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甲,女,回族,现年18岁,初中文化。
被告马*乙,男,回族,现年42岁,小学文化。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瑞林
代理审判员马彦海
代理审判员王小强
书记员李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