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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年*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以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康民初字第512号
  •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年*某某,男,现年22岁,小学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甲,女,回族,现年18岁,初中文化。

  • 被告马*乙,男,回族,现年42岁,小学文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汪瑞林

  • 代理审判员马彦海

  • 代理审判员王小强

  • 书记员李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