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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引乃麻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诉被告马**、马引乃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想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康法民初字第324号
  •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回族,现年26岁,小学文化,农民。

  • 法定代理人马东个,男,回族,现年52岁,不识字,农民.

  • 被告马**乃,女,回族,现年18岁,不识字,农民。

  • 被告马引乃麻,男,回族,现年50岁,不识字,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梅兰

  • 书记员高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