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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退还原告彩礼,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康法民初字第126号
  •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男,东乡族,现年24岁,小学文化,农民。

  • 被告马*甲,女,回族,现年18岁,小学文化,农民。

  • 被告马*乙,男,回族,现年26岁,小学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正国

  • 代理审判员张正伟

  • 人民陪审员司庆军

  • 书记员常鸿林